二、解析:
1.外商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是一個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也可以為一個非中國公民,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并且采用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查批準,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后,外國投資者方能持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相當寬松,設立程序較為簡便,只要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和必要的從業人員,企業登記機關就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予以登記。除非個人獨資企業擬從事的業務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就不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3.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與投資者的財產不可分,不能獨立承擔企業債務,其債務以投資人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因此,所有的個人獨資企業均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的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外商獨資企業作為外資企業的一種,也可以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外商獨資企業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一個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一類是一個非中國公民(外國自然人或者無國籍人)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登記的企業。
三、所需材料
投資方主體證明(投資方為個人提供護照)
投資方主體證明公證件(投資方為個人提供護照及近半年往返大陸證明)
投資方主體證明認證件(港澳臺除外)
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
新公司全體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如外方資料為非中文文件,需要翻譯成中文
四、辦理流程
———————————–核名
———————————–商委備案
———————————–營業執照
———————————–刻鑄印章
———————————–銀行開戶
1概念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⑴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⑵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⑶是有限責任公司。
⑷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2性質
從分類學的角度講;中外合資企業屬于非公有制經濟性質的企業。(有些分歧)
這種公有經濟和私有經濟相互融合,流動發生的經濟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已經遠離傳統單一經濟性質劃分的模式;而過渡到明晰產權關系,按有限責任人組織形式,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科學劃分的范疇中。
3特征
1、依法登記。以《合資法》、《公司法》、《條例》為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2、實行審批制。合營企業必須由中外兩方共同投資設立。項目必須任政府的審批機關批準。
3、有限責任。合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
4、共同經營管理。
5、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國家的特殊規范。如可以從國內外市場采購設備、原材料;直接出口自己生產的產品等等。有一定優越性。
6、位于中國境內,為中國法人。
中外合資公司注冊登記所需材料
⑴ 投資方身份證明[外方](自然人為護照,公司性質投資法人則為投資方開業證明或投資人公證認證)公證認證文件原件、
[中方](自然人為身份證,公司性質投資法人則為營業執照、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⑵ 投資方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⑶ 外資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⑷ 外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
⑸ 外資公司名稱字號5個以上;
⑹ 外資公司經營范圍;
⑺ 其他相關資料;
⑻ 租賃協議、產權證。
以上文件非中文的需要中文翻譯稿。(注:需蓋翻譯公司印章)
]]>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材料。
2、商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申請材料清單
1、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關于經營范圍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企業經營范圍變更涉及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已到位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一年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10、原合同、章程及歷次修正案(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